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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有保障【導讀】泰興有一對夫妻 丈夫開車把人撞死了撞殘了 兩人非但不積極賠償 反而又是賣房又是離婚的 企圖逃避賠償債務…… 他們能得逞嗎? 對于這種惡意逃避的老賴 法院又該如何執行? 9月18日上午,市中院召開泰州法院執行裁判案 ...
泰興有一對夫妻
丈夫開車把人撞死了撞殘了
兩人非但不積極賠償
反而又是賣房又是離婚的
企圖逃避賠償債務……
他們能得逞嗎?
對于這種惡意逃避的老賴
法院又該如何執行?
9月18日上午,市中院召開泰州法院執行裁判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十大典型指導案例,其中就有泰興這對夫妻惡意逃避賠償債務的案例。
惡意賣房逃避賠款
2010年7月26日,楊華(化名)駕駛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朱某華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張莉(化名)受傷構成二級傷殘。泰興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民事調解,張莉、楊華同意以720000元一次性結清。
楊華與趙芳菲(化名)原系夫妻關系,楊華發生車禍后,雙方于2011年1月25日辦理離婚登記。
在離婚之前,2010年8月10日,楊華、趙芳菲于將其位于泰興市泰興鎮和興苑小區所屬房屋以53.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人劉某蘭,但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賠償義務。同年9月4日,劉某蘭又把該房屋以84.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魏某某和印某某。
張莉申請執行,除將楊華擁有的汽車一輛處置得款18650元發還給張莉外,法院未查找到楊華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余款也未能得到執行。2014年3月24日,張莉以楊華、趙芳菲為逃避債務與劉某蘭惡意串通,將楊華名下和興苑小區所屬房屋進行了兩次轉讓,損害了債權人張莉的合法權益為由,向泰興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趙芳菲、劉某蘭對楊華所欠張莉債務在40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泰興法院判令趙芳菲對楊華所欠張莉債務在400000元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因楊華、趙芳菲未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張莉于2014年7月23日向泰興法院申請執行。2014年8月25日,泰興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拍賣被執行人趙芳菲目前所有的307室房屋。趙芳菲提出執行異議,以該房是其與女兒二人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房為由,要求法院停止該房的拍賣。
唯一住房也可以執行拍賣
泰興法院認為,異議人趙芳菲在事故發生后的一系列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申請執行人張莉的傷殘系異議人之夫楊華的侵權行為造成,從公平原則出發,兩被執行人也應予以賠償。至于趙芳菲因患病后續治療所需費用,將在執行中適當考慮。據此,泰興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執行裁定:駁回趙芳菲的執行異議。
法院認為,本案被執行人訴訟時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為逃避債務的惡意明顯。法院拍賣的被執行人房屋居住面積遠高于泰州市以家庭為單位確定的標準,在申請執行人同意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前提下,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法律講堂
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能不能執行?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對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房屋交付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為此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變現價款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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